制作抖音表情包本身不违法,但若未依法取得授权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则可能构成侵权或违法。是否违法取决于以下三个核心维度:
法律不禁止“制作行为”本身,但严格规制“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/肖像”及“传播内容违法”两类情形。
违法情形的判定标准:
【典型案例】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的“某表情包博主诉某电商店铺侵权案”中,被告未经许可将《狂飙》高启强剧照制作成表情包用于商品包装,被判赔偿8.2万元并公开道歉。
须知:即使未盈利、仅用于个人社交分享,仍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或知识产权的侵害。抖音平台虽允许“合理使用”,但其《内容创作规范》明确将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影视/综艺片段制作表情包”列为高风险行为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:
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”
这意味着:
【特别警示】2024年抖音平台更新的《肖像权使用指引》新增条款:
“对影视作品中人物形象的表情包二次创作,若该形象可被清晰识别为特定自然人,且未取得原始授权,平台将视同肖像权侵权处理,首次违规冻结账号7天,二次违规永久封禁。”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四条,“合理使用”需同时满足:
【司法实践】2023年上海浦东法院在“某表情包公众号案”中认定:
关键判断标准:
| 行为特征 | 是否侵权 | 法律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影视截图用于非公开朋友圈 | 一般不侵权 | 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四条(个人使用) |
| 将动漫角色P图成“社畜表情包”发布至抖音 | 侵权 | 《著作权法》第五十三条(未经许可传播) |
| 使用已过保护期的黑白电影截图(如《小城之春》) | 不侵权 | 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三条(保护期25年) |
| 制作“抖音热门BGM+影视片段”混合表情包 | 双重侵权 | 同时违反《著作权法》第十三条(音乐)、第三条(视听作品) |
抖音《社区自律公约》与《内容创作规范》对表情包有独立于法律的规制体系:
2024年抖音推出“表情包创作者保护计划”,提供以下支持:
【实操建议】创作前使用抖音APP内“表情包创作助手”→点击“版权自查”按钮,系统将自动检测:
原告:某文化传播公司(《甄嬛传》版权方)
被告:某微信表情包账号运营者
争议焦点:将剧照制作成“臣妾要告发你”等表情包并上传至微信表情开放平台
判决结果: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与肖像权侵权,赔偿2.8万元;删除全部侵权表情包;在《中国版权》杂志刊登致歉声明
原告:迪士尼公司(中国授权代理)
被告:某淘宝店主(销售“朱迪警官加班表情包”T恤)
争议焦点:对动画形象进行“加字改造”是否构成合理使用
判决结果:认定“转换性使用”不成立(未增加新表达/思想),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,赔偿5.3万元+销毁库存
原告:某网红(顾客)
被告:奶茶店(将顾客拍摄的“比耶照”制作成店员表情包用于宣传)
争议焦点:顾客在店铺内拍摄的行为是否视为肖像权许可
判决结果:认定“场景拍摄≠肖像权授权”,奶茶店需删除表情包、赔偿1.2万元精神抚慰金
原告:某影视公司
被告:AI工具开发者(提供“影视角色克隆”功能,生成《流浪地球》刘培强表情包)
争议焦点:AI生成内容是否适用《著作权法》“合理使用”条款
判决结果:认定AI工具开发者构成“帮助侵权”,需下架相关功能并赔偿;用户单次使用不追责(但平台有权封号)
□ 所有画面元素(人物/物品/文字)是否100%原创?
□ 是否已获取肖像权人书面授权(含电子签约)?
□ 是否已取得音乐/视频片段版权方授权(含背景音)?
□ 表情包用途是否明确标注“非商用/仅限社交分享”?
□ 是否避免使用“暗讽”“谐音梗”等可能引发歧义的表达?
| ✅ 合规行为(黑榜转白) | ❌ 高危行为(白榜转黑) |
|---|---|
| 将卡通形象P图成“职场吐槽”表情包(已获动漫方授权) | 将明星演唱会现场照制作成“打call表情包”上传抖音 |
| 使用AI工具生成“抽象动物”形象(无真实人物特征) | 将新闻视频截图配文“领导很生气”用于公司内部群 |
| 在表情包中添加“原创文字+手绘元素”(原创度>70%) | 使用抖音热门BGM但未通过“音乐授权通道”购买 |
| 表情包传播量<5000次且标注“仅供个人使用” | 将表情包用于电商商品详情页(即使未盈利) |